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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俊、王超俊开设赌场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576号

被告人林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超俊,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住宅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20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超俊、林俊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5月份间,被告人林俊、王超俊在本区大南街道**住宅区**幢**室等处,通过德扑圈APP赌博软件创建俱乐部(俱乐部号:****),由林俊负责召集赌客进入俱乐部,俱乐部内的赌客花钱从王超俊处购得联盟币后,支付由王超俊免费提供的不同数额的金币后进入相应房间,并以德州扑克、奥马哈、大菠萝等方式进行赌博,王超俊再负责和赌客结算输赢。德扑圈APP赌博软件以赌客赢得的联盟币百分之五进行抽成,并将抽成的百分之八十“返水”给该二人作为好处费,该二人平分好处费。经查,该俱乐部获得“返水”金额至少647961.82元(人民币,下同)以上;赌客上分至少1000万余元以上;赌客杨某某、徐某某、夏某某在该赌场赌博期间共计赢额148704元,共计输额148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电脑;

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交易记录、查询结果打印、自书材料、输赢汇总表、补充侦查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林某乙、杨某某、徐某某、夏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俊、王超俊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检查、提取、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行政检查笔录、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个人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取证分析报告及相应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俊、王超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俊、王超俊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俊、王超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建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林俊、王超俊俊现均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讯问笔录四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随案移送手机三部、平板电脑一部、光盘三张、U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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