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俊涛、章锦松等生产、销售假药案)_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19〕605号

被告人林俊涛,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巷**号)。被告人林俊涛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锦松,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章锦松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金益,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余金益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汕尾市**镇**村委会**村**巷**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吸毒,于2010年9月13日被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某某,女,被告人林俊涛之妻,1982 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巷**号)。被告人章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8 年11 月2 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 月1 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景宏,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2********,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栋**室(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号)。被告人李景宏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俊涛、章锦松、余金益、蔡某某、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2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五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7日、2019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李景宏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景宏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林俊涛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等地租赁场所,后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包装材料等,分别安排被告人余金益、章锦松、蔡某某在三个场所生产假冒Tagrix Osimertinib、Crizonix Crizotinib、OsicentTM80、Crizocent TM250、Ibrucent TM140、stivargaR40mg、Regorafenib tables40mg等国外品牌抗癌药,并将生产的成品药向国内外销售,被告人章某某参与销售抗癌药。2018年11月1日,公安机关对三处生产场所进行搜查,查获大量成品药、半成品药以及生产设备、包装材料等。

2018年5、6月份至同年10月,被告人李景宏明知被告人林俊涛在广东汕尾等地非法生产国外品牌抗癌药,为谋取非法利益,从网上购买克唑替尼、奥西替尼等原料,销售给被告人林俊涛供其生产抗癌药。

综上,被告人林俊涛涉案金额达人民币307.19万元,被告人章锦松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52.04万元,被告人余金益涉案金额达人民币53.64万元,被告人章某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51万元,被告人李景宏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52.04万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林俊涛章锦松、余金益、蔡某某分别在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等处被民警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章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被民警抓获归案,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景宏在湖北省麻城北站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林俊涛、章锦松、余金益、章某某、李景宏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扣押的抗癌药、设备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雷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林俊涛、章锦松、余金益、蔡某某、章某某、李景宏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案药品出具的认定意见; 

6.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

7.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宿迁市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俊涛、章锦松、余金益生产、销售假药,被告人李景宏明知被告人林俊涛未经批准擅自生产国外抗癌药,而为其提供原料,四名被告人均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蔡某某生产假药,被告人章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林俊涛、章锦松、余金益的刑事责任,以生产假药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某、李景宏的刑事责任,以销售假药罪追究被告人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俊涛、章锦松、余金益、蔡某某、章某某、李景宏分别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林俊涛、章锦松、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余金益、蔡某某、李景宏在共同犯罪中分别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兵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俊涛、章锦松、余金益、蔡某某、李景宏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382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