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俊清,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云霄县**镇**号,住云霄县**镇**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11月29日以被告人林俊清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2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需要,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俊清与被害人杨某某曾因积怨发生矛盾。2018年5月21日晚8时40分许,被告人林俊清在途经云霄县云陵镇绥阳路**公司门口时,发现被害人杨某某正骑在电动车上与他人聊天,遂持随身携带的刀具从被害人杨某某身后捅刺其左肩胛等部位多刀后逃离现场。后被害人杨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10时许,被告人林俊清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云霄县**宾馆旁巷子内等候公安人员,直至被公安人员带回调查。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系左肩胛下方刺创致左心房穿透创,大量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凶器水果刀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俊清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俊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小芬
检察官助理:杨 军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俊清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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