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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俊炎、冯启宇等4人诈骗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俊炎,男,绰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广东省惠来县**镇***区***巷**号。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院批准逮捕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启宇,男,绰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暂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地*栋*座****室。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路**小区。2020年7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现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地*栋*座****。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由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板桥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林俊炎(微信名:***)在网上搜索关于刷单的信息,添加了其上线“华某某”的微信,“华某某”向林俊炎介绍了其主要任务是在微信群里抢红包(即上线以微信发红包十倍返利骗被害人在微信群中发红包,林俊炎则将被害人在微信群内发的红包领取),听上线指挥退群,再重新扫二维码进入新的有被害人的微信群继续领取红包,之后将领取的微信红包提现到银行卡,再通过支付宝二维码扫码给“华某某”。“华某某”给林俊炎的报酬为领取的红包总金额的2%、3%。2020年2月,林俊炎开始跟另一个上线“民某某,小某某”点微信红包,操作模式与“华某某”一样,“民某某,小某某”给林俊炎的报酬为领取的红包总金额的4%。林俊炎的微信账号因受额度限制或被举报封号,便开始发展下线,先后发展了被告人冯启宇(微信名:***)、詹某某(微信名:**、***)、“温某某”等人,由其下线进微信群点红包,下线将钱提现转到林俊炎支付宝或微信,再由林俊炎提现转给上线。2020年5月5日,冯启宇成为林俊炎的下线,林俊炎给冯启宇领取的红包总金额的3%作为报酬,自己获利1%。2020年5月8日,冯启宇用被告人陈某某的微信号(微信名**************)进行领红包,当日晚22时许,冯启宇告知陈某某其领取的红包系诈骗团伙骗取被害人发的,陈某某明知后仍用微信号(微信名:*******)帮助领取红包,并获得冯启宇给红包总金额的3%作为报酬。同年5月16日,冯启宇发展了下线被告人丁某某等人,丁某某用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微信名均为:***)进行领取红包,冯启宇分给丁某某红包总金额的2%-2.5%作为报酬,自己获利0.5%-1%。林俊炎用自己的支付宝、微信及找郑某某买的支付宝账号接收其下线冯启宇、詹某某、“温某某”等人领取的微信红包金额共计人民币461121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冯启宇从2020年5月5日至5月18日参与该诈骗活动,其本人及其下线领取微信红包金额共计人民币287747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丁某某从2020年5月16日至5月17日参与该诈骗活动,领取微信红包金额共计人民币30042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500元;陈某某从2020年5月8日22时许,在明知系诈骗活动后仍参与领取微信红包金额共计人民币17406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300元。

2020年7月2日湖南铭鑫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冯启宇的手机进行数据恢复和提取。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暂扣了被告人陈某某人民币1300元。

自案发至审查起诉阶段时止,被告人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7.电子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涉案数额均巨大、陈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均是从犯,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均应当予以追缴,故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被告人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系坦白,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四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故亦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亚锋

检察官助理:徐斌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俊炎、冯启宇、丁某某现均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4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刘某某;鉴定人:胡某某、周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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