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47号
被告人林修高,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广南县**镇**村**组。2016年1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修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2时35分许,被告人林修高去到本市凤岗镇竹塘村沿河西路路边时,看见被害人夏某某躺在路边睡觉,遂上前扒窃走中夏某某身边的一部VIVO牌Z5i型手机(价值1323.18元)。破案后,缴回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2020年11月9日,被告人林修高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物证缴获的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林修高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修高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修高此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修高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11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林修高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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