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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健、张某某抢劫、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林健,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开发区**被告人林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住宿州市**区**大市场**栋。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健、张某某涉嫌抢劫罪,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底,胡某某租用砀山县金利宾馆701房间作为赌博场所,一日凌晨,被告人林健在该赌场内输完钱后向胡某某借钱,被拒绝后离开赌场,当日深夜23时许,林健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进入该赌场,林健怀揣汽车车把锁、张某某持刀威胁在场人员,将赌桌上“水箱”抢走。

事后,被告人林健退还了胡某某二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谷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林健、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健、张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健、张某某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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