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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健民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558号

被告人林健民,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7月12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健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林健民因工作原因被辞退,遂来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大楼村临时工招聘中心要求见劳务派遣公司领导结算工资,并在该招聘中心不愿离开,招聘中心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其离开要关门,但林健民依然不愿意离开,被害人牛某某到达现场后也要求林健民离开,双方因此发生争吵,牛某某将林健民拉出招聘中心门口,并随手打了其一巴掌,林健民则拿出事先携带的胡椒粉洒向牛某某,并从包中拿出一把折叠刀刺牛某某腹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指认照片;病历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健民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健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9月18

附:

1.被告人林健民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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