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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兆碧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林兆碧,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盗窃,于2016年11月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8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兆碧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3时许,被告人林兆碧用螺丝刀撬门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的**拉面馆内,偷走现金人民币1192.2元、1部绿佳牌女士电动车、4瓶塑料瓶装的雪碧、3瓶塑料瓶装的可口可乐、28瓶铝罐装的百事可乐、3瓶铝罐装的王老吉、2袋滔哥牌咖啡冲剂、2袋滔哥牌港式奶茶粉、1袋永和豆浆牌豆浆粉、1袋香咖果源牌椰子粉、1袋粮家五谷粗粮粉、1袋司顿牌拉面剂。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33元。

2020年3月4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对被告人林兆碧位于荔城区**街道**街**号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了上述被盗物品并抓获了被告人林兆碧,现被盗物品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兆碧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兆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兆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825.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兆碧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兆碧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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