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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兵诈骗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林兵,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住荆州市沙市**路**栋**单元**室。2018年5月23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兵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林兵利用担任荆州市**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之机,私刻公司公章,以签订购车合同方式,骗取被害人石某某订车款25万元,用于炒外汇,至案发赃款未能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及购车合同、收据、账户明细及银行交易流水、扣押物品清单、假公章证明、身份材料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石某某的报案及陈述;3.证人王某某林某某证言;4.被告人林兵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讯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虚假购车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被告人林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政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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