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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其价贪污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林其价,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上海市**服务浙江有限公司福利保障部公积金专员,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杭州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西湖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其价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林其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海**有限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于1999年设立上海**有限公司浙江*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又于2010年10月注册成立了上海市**服务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住所地都在本市西湖区**路**号。公司主营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外包等业务,包括为企业客户雇员代缴公积金等。

2015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林其价担任*乙公司福利保障部公积金专员,利用负责办理*甲公司和*乙公司员工及企业客户雇员公积金的工作便利,采用新增其亲朋好友的公积金账户、虚构补缴、汇缴公积金的情况,将公司资金通过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上述公积金账号,共计人民币2044596元。后被告人林其价又通过虚构离职材料的方式,将上述公积金账号内的钱款及利息提取后占为己用,共计人民币1689614.43元。具体如下:

1、2015年2月到2020年3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钱款285796元转移入陈某甲的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168401.02元。

2、2016年3月到2018年1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钱款151872元转入余杭的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151908.01元。

3、2016年3月到4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钱款49824元转入苏某甲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49838.53元。

4、2016年5月到2018年9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钱款156796元转入林某甲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157192.92元。

5、2016年6月到2018年1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钱款131684元转入邱某某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131684.59元。

6、2016年8月到2017年11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资金132156元转入兰一闪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132177.27元。

7、2016年9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资金22500元转入陈某乙公积金账户,后提取22500元。

8、2017年1月至11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资金109544元转入林某乙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109564.12元。

9、2017年6月到2020年3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资金307138元转入洪某某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254690.37元。

10、2018年2月到11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资金239620元转入张某某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239654.66元。

11、2018年2月到2020年3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资金公司资金324382元转入苏某乙公积金账户,后提取本息共计272002.94元。

12、2020年3月,被告人林其价将公司资金133320元转入黄某某账户。

被告人林其价在2020年6月向西湖区监察委投案,现已退出赃款1689656.9元。陈某甲等人公积金账户内未提取的355824元由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回*甲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公司证明及银行回单、简历、劳动合同、岗位说明、营业执照、情况说明、银行流水、公积金单位职工漏缴补缴清册、公积金提取核准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方某某、陈某甲、林某乙、兰某某、邱某某、洪某某、苏某甲、苏某乙、张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其价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其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有公司钱款,贪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其价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林其价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其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辽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其价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退赃款1339606.9元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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