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710号
被告人林冬夫,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59********,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镇**村**小区**巷**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6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玉环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冬夫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4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林冬夫和张某某(已判决)欲强揽台州**药品包装有限公司厂房土建工程的钢管租赁生意,而该工程的承建方林某某已和被害人冯某某合作承揽建设,被害人冯某某又与被害人尤某某签订了钢管租赁合同并已进场施工。被告人林冬夫指使张某某,通过打电话或带手下人员多次对被害人冯某某、尤某某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分别逼迫其接受、退出钢管租赁生意。被害人冯某某被迫中止与被害人尤某某的钢管租赁合同,并接受被告人林冬夫和张某某方的钢管租赁生意,共支付钢管租赁费28万元。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林冬夫被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情况说明、租赁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欠条、结算清单、谅解书;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林某某、柯某某、江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冯某某、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冬夫及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冬夫伙同张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辉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冬夫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公安卷宗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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