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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冲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公诉刑诉〔2019〕461号

被告人林冲,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天津市北辰区**苗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穆某甲于2017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林冲微信账户上转款110余次,其中穆某甲先后数十次以每克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相同)或者650元不等的价格从被告人林冲手中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穆某甲为了稳定购买毒品的渠道,先后数次通过微信向林冲转账人200元至300元不等的金额,用以作为林冲的好处费。

另查,被告人林冲向案外人穆某乙借钱,穆某乙将10000元左右通过微信转给穆某甲,穆某甲通过微信先后数次向林冲转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穆某甲、穆某乙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林冲的供述与辩解;

3.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冲多次贩卖毒品,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兴旺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林冲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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