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林凡,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未成年犯罪)。因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凡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林凡在苍南县灵溪镇内,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群众对口罩的迫切需求,虚构口罩货源,通过微信向他人发布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其转款购买口罩。期间,被告人林凡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等6人钱款,诈骗金额共计35.2725万元,并将所得钱款用于网络赌博。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7日至2月8日,被告人林凡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张某某虚构口罩出售信息,后多次诱骗被害人张某某转款购买口罩,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钱款10.6225万元;
2、2020年2月1日至2月10日,被告人林凡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李某甲虚构口罩出售信息,后多次诱骗被害人李某甲转款购买口罩,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钱款9.15万元;
3、2020年2月5日至2月10日,被告人林凡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谢某某虚构口罩出售信息,后多次诱骗被害人谢某某转款购买口罩,共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钱款3.6万元;
4、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林凡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李某乙虚构口罩出售信息,后诱骗被害人李某乙转款购买口罩,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钱款0.2万元;
5、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林凡通过微信向被害人陈某某虚构口罩出售信息,多次诱骗被害人陈某某转款购买口罩,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10万元;
6、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林凡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叶某某虚构口罩出售信息,后诱骗被害人叶某某转款购买口罩,共骗取被害人叶某某钱款1.7万元。案发后,该钱款已经追回被发还给被害人叶某某。
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林凡主动到苍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在立案前,被告人林凡以上述方式骗取黄某某钱款18.5万元,但已将全部钱款及时退还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屠某某、李某丙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李某乙、陈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凡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微信、支付宝记录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凡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存款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凡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