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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凤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林凤祥(绰号“小不点”),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永安市燕东街道**佳园*幢*单元*室。2013年9月1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永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凤祥涉嫌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被告人林凤祥与黄某某(已判刑)经商议共同出资制造麻黄素。同年4月间,黄某某伙同魏某某(已判刑)以建养猪场的名义在古田县吉巷乡七茶洋村桥头垄半山腰处向郑某某以每年5000元的租金租了一块空地,并请郑某某帮助平整现场土地及修路。之后黄某某联系并购买了大量制毒原料运到现场准备生产麻黄素。同年6月中旬,黄某某组织工人在现场生产麻黄素,但因原材料问题而生产失败。案发后,古田县公安局办案干警在现场依法查扣丙酮855.9千克、盐酸6070升。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依法查扣到案的丙酮、盐酸、硼氢化钾、玻璃反应炉等物证。

2、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林凤祥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魏某某、邓某某、聂某某、郑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林凤祥供述和辩解。

5、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7、古田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凤祥违反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购买丙酮855.9千克、盐酸6070升等用于生产麻黄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生产出麻黄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聘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凤祥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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