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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初团非法侵入住宅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林初团,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9********,汉族,文盲,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27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5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初团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初团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农历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林初团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非法高利贷债务,强行闯入被害人杨某甲位于平阳县****村家里,严重扰乱了被害人杨某甲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并强行将被害人杨某甲押到轿车上带到平阳县桃源火葬场附近进行讨债。

案发后,被告人林初团于2019年11月11日在平阳县萧江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银行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赖某某、吴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初团及同案犯罪嫌疑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初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初团为索取非法债务,结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初团曾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初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初团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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