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林剑清,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4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剑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09日9时许,被告人林剑清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市场**旁边一民房四楼陈某某出租房内,盗走陈某某的一部蓝色小米9代手机,现手机已发还被害人陈某某。经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1615元。
2.2019年12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林剑清窜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郭某某经营的“**饭店”厨房内,打开厨房内一张桌子的抽屉,盗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57元。
2019年12月1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林剑清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街被民警抓获,从其身上扣押一部被盗的蓝色小米手机。被告人林剑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剑清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剑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剑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167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剑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剑清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剑清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丽燕
附:
1.被告人林剑清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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