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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剑萍诈骗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林剑萍,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8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在厦门市同安区**镇**里**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0日被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剑萍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25日间,被告人林剑萍为满足网上赌博资金需求,在既无额温枪储备存货也无明确可靠额温枪货源的情况下,虚构其有大量的额温枪货源的事实,并通过签订书面买卖协议、微信达成口头协议、承诺支付违约金等手段,引诱被害人向其支付大量的额温枪购买定金,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柯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预付货款,后将大部分骗得的资金用于网络赌博后输掉,少部分资金用于返还前期客户的部分订货款。经查,截至2020年2月25日晚被查获,被告人林剑萍骗得被害人额温枪订购款项共计19128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其中骗得陈某甲310000元,骗得陈某乙156800元,骗得柯某某79000元,骗得张某某107000元,骗得杜某某100000元,骗得王某某910000元,骗得吴某某250000元。

2020年2月25日22时许,因被害人陈某乙报警,被告人林剑萍在同安工业集中区思明园180-181被民警口头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林剑萍的父亲林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吴某某100000元,退赔张某某60000元,退赔王某某100000元。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林剑萍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说明、到案经过、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支付宝持卡主体查询情况、支付宝转账明细、微信主体信息查询情况、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单、订购协议、手机登录历史记录查询单、qq软件聊天记录、qq群截图、退款收条、谅解书、报警记录、诉讼文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郑某某、叶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吴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王某某、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林剑萍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勘验、扣押、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相关清单;

7.手机电子恢复数据、手机qq软件恢复数据、手机微信软件恢复数据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剑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12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金钾

检察官助理:许晓玲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剑萍现羁押于厦门市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移送物证(详见清单)。

4.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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