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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加、邱博等诈骗、敲诈勒索、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8〕586号

被告人林加,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花园******单元。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博,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村**区**座**单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7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街**号**新村**座**单元。因涉嫌犯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加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邱博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林某乙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翁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从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林加、邱博二人租赁福州市台江区**大厦**室成立“联合诚投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诚投公司)。被告人林加、邱博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翁某某等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被告人林加、邱博为“套路贷”出资人,被告人林某乙主要负责催讨债务,并提供自己的账户用于走账,被告人林某甲、翁某某负责给公司介绍业务并按单抽成。该犯罪团伙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胁迫逼债”、“唆使被害人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等方式,与被害人签订恶意垒高金额的借贷合同,形成了以“套路贷”为主要手段牟取高额利益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此外,被告人林加还参与组织了SNS平台诈骗犯罪活动。

现查实被告人林加、邱博、林某乙、林某甲、翁某某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事实

(一)诈骗被害人郑某甲事实

2017年8月初,被害人郑某甲经被告人翁某某、林某甲介绍,到联合诚投公司向被告人林加、邱博借款100万元,之后被告人翁某某、林加、邱博让郑某甲办理两本假房产证用于抵押,林某甲提供了办假证人员的电话给郑某甲。2017年8月21日,郑某甲将办理好的两本假房产证抵押给林加,经商定好借款金额以及砍头息、押金、还款方式等事项,郑某甲出具了一份100万元的借条后,邱博于2018年月22日分多笔共计转账100万元到郑某甲账户(其中林加出资48.5万元人民币、邱博出资48.5万元人民币、林某乙出资3万元人民币),并要求郑某甲将月利息15万元、押金15万元、看点费3万元共计33万元转回杨某某账户,后杨某某将上述33万元转至林加账户,被害人郑某甲实际到手67万元,还款15万元。                                               

2017年8月30日,被害人郑某甲经翁某某介绍再次向林加借款,林加将40万元转到郑某甲账户,并要求郑某甲将月利息6万元、押金6万元、看点费3万转回翁某某账户,被害人郑某甲实际收到25万元,该40万元到期后,郑某甲找林加等人续借时,林加要求郑某甲先还清,郑某甲自行筹款还清了上述40万元后,林加再次转账40万元给郑某甲。

因郑某甲未能及时还款,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邱博、林加、林某乙等人通过到公安机关报案抓走郑某甲、到郑某甲位于连江县******号家中、村里以及多次喷漆并粘贴大字报等方式,威胁被害人郑某甲的父亲郑某乙还款140万元。

(二)诈骗被害人陈某甲事实

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陈某甲经翁某某介绍向林加借款20万元,并于次日向翁某某还款20. 5万元。2017年9月1日18时,翁某某带领被害人陈某甲再次向林加借款,林加和翁某某让陈某甲办理假的房产证用于抵押,陈某甲办理好一本假证后交给林加,经商定好借款金额以及砍头息、押金、还款方式等事项后,9月1日,林加转账60万元给陈某甲,陈某甲将砍头息、押金等费用共计20万元人民币转回林加另一个账户,陈某甲实际到手40万元。2017年10月11日晚,被告人林加、林某乙前往被害人陈某甲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小区的家中滋扰讨债。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

(一)唆使被害人郑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

2017年8月21日,被害人郑某甲向林加、邱博借款过程中,翁某某、林某甲向林加、邱博提议,让郑某甲办理假的房产证用于抵押借款,林加、邱博表示同意。后林某甲提供了办假证人员的电话给郑某甲,郑某甲便联系该人伪造了两本本其名下的房产证,分别为:福州市台江区**花园**幢**、面积为116.84平方米的房产证,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园**单元**层**附属间、面积为114.55平方米的房产证,并将上述两本假证交给林加和林某甲。

2017年11月,因郑某甲未及时还款,被告人邱博通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陈某乙(另案处理)对郑某甲立案侦查,被告人邱博、林某乙配合陈某乙制作了笔录,2018年2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捕郑某甲。

(二)唆使被害人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事实

2017年8月31日,被害人陈某甲通过翁某某向林加借款的过程中,林加与翁某某要求陈某甲提供假证用于抵押,

翁某某提供了办假证人员的电话给陈某甲,令其联系按要求制作假证,陈某甲便联系该人伪造了一本其名下的房产证,地址为福州市鼓楼区**路**单元,面积156.12平方米,并将上述假证交给林加。

三.敲诈勒索事实

2017年2月中旬,林某丙(未到案)经郑某丙介绍到被告人林加处赌球,一周后,被告人林加伙同林某乙,以林某丙赌球输了8万元没有偿还为由,要求郑某丙帮忙偿还其中的3. 5万元人民币,因郑某丙不愿帮忙偿还,林加和林某乙二人通过上门讨债和在朋友圈发布“郑某丙欠钱不还”的消息,以诋毁郑某丙的名誉等为要挟,逼迫郑某丙替林某丙偿还赌债3.5万元人民币,上述3.5万元人民币已转给被告人林加。

四.被告人林加参与SNS平台诈骗事实

2017年6月至案发时,被告人林加作为联合诚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招揽了同案人许海涛作为团队负责人,招揽了付某某、某某、江某某、邹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业务员,在SNS 交易平台注册640030账户开展业务。冒充高富帅或白富美还利用异性身份和头像添加微信或QQ好友,虚构其已经通过SNS平台炒卖外汇赚钱的事实,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让被害人在SNS平台上开户并注入大额资金。而后,同案人许海涛等人以指导老师的身份,引导客户多次交易或引导客户进行反向交易的方式,从中抽取交易手续费以及从客户亏损额中抽头渔利,现已查明加入640030账户名下的客户共入金金额达人民币1999177.7元,共计造成客户损失金额达13608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借条、收据、微信转账截图、手机转账记录、各被告人的银行账户流水及各被告人对银行流水明细的指认、被害人郑某甲的银行流水明细、联合诚投公司微信群截图、报警记录、指认照片、2017年11月24日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出具的“关于核实《房屋所有权证》真伪的函”;(2)许海涛SNS平台诈骗案的补充侦查报告书两份、许海涛账户明细、各被害人出入金情况表、各被害人出入金情况表、微信发工资截图、QQ聊天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报案材料、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出具的闽通信函[2018]137号关于涉案交易平台网站备案情况的函一份、合作协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郑某甲、陈某甲、郑某丙等人的陈述;(2)被害人张某某、弓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郑某乙、谢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林加、邱博、林某乙、翁某某、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许某某、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伊[2018]电鉴字第0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公鉴[2018]405号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本案各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是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加、邱博、林某乙、翁某某、林某甲等人形成了以实施“套路贷”为手段牟利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林加、邱博二人系主犯,应当对所组织的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乙、翁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加对其所组织的SNS平台诈骗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林加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作案两起,涉案金额中既遂金额人民币15.5万元,未遂金额人民币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一起,涉案金额既遂人民币3.5万元,数额较大;唆使被害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作案两起;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骗取他人信任,让被害人参与炒卖外汇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造成被害人损失金额达人民币136083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邱博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作案一起,涉案金额中既遂金额人民币15万元,未遂金额人民币33万元,数额巨大;唆使被害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作案一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林某乙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作案一起,涉案金额中既遂金额人民币15万元,未遂金额人民币33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作案一起,涉案金额既遂人民币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翁某某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作案两起,涉案金额中既遂金额人民币15.5万元,未遂金额人民币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唆使被害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作案两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林某甲通过虚高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的银行走账流水等方式对他人实施诈骗,作案一起,涉案金额中既遂金额人民币15万元,未遂金额人民币33万元,数额巨大;唆使被害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作案一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未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

被告人林加、邱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某乙、翁某某、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  丽

检察员:施丽萍

 2018年11月30

附:1.本案五名被告人均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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