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1157号
被告人林勇,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1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湾**号。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2日被广东省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 017年6月15日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洪,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8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勇、林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野、被害人龚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林洪驾驶小轿车搭载被告人林勇、和万某某、杨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下同)从自贡出发经贵州习水县至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后4人商量盗窃,由被告人林洪驾车负责接应,被告人林勇和万某某、杨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街**号(**集资房)实施入户盗窃,分别在一单元**-**被害人龚某某家盗走现金人民币450元、二单元**-**被害人郑某某家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三单元**-**被害人刘某某家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共计盗取现金人民币4250元。盗窃得手后,4人驾车返回四川省自贡市。事后,被告人林洪分得现金人民币750元,被告人林勇和万某某、杨某某各自分得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15日,民警在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商城**栋**-**将被告人林勇、林洪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林洪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认罪书、微信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龚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勇、林洪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勇、林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勇、林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2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勇、林洪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勇、林洪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勇、林洪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判处被告人林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燕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林勇、林洪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一百六十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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