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勇,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小区**栋**单元**(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17时52分许,被告人林勇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八组团联通营业厅内盗窃了被害人涂某某一部黑色苹果8手机,后在南坪宏声广场游摊销赃该手机获赃款人民币400元。
2019年3月9日18时59分许,被告人林勇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二组团近158公交车起点处被害人罗某某卖水果地摊处,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一部黑色华为手机,后使用该华为手机到南岸区南坪女子医院附近的重客隆超市微信消费购买香烟花费人民币1405元。后在南坪宏声广场游摊销赃该手机获赃款人民币150元。
2019年3月23日11时9分许,被告人林勇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城南家园水云路六组团外凤天超市内收银台处盗窃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灰色华为手机,手机销赃未果后丢弃。
2019年12月15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南岸区抓获被告人林勇。归案后,被告人林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购货凭证》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涂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勇的供述和辩解;
5.视频观看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勇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瑞祥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勇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材料二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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