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华、江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公诉刑诉〔2019〕669号

被告人林华,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69********,汉族,文盲,无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2016年6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19刑满释放;2018年4月1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闽侯县**镇**村街**路**号。2018年5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闽侯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华、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林华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林华在闽侯县**路公交总站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某约0.65克甲基苯丙胺。

2.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林华在闽侯县**路公交总站附近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某约0.65克甲基苯丙胺。

3.2019年8月3日,被告人林华在闽侯县**镇**村菜市场附近以95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某约0.65克甲基苯丙胺。

二、被告人江某某贩卖冰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江某某在闽侯县**镇**村菜市场附近以1000元钱的价格将约0.65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陈某某。

三、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的犯罪事实。

1.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闽侯县**镇戴斯酒店、**镇榕泰酒店房间内三次容留江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镇**村**号房间容留林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林华于2019年8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开房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华、江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等笔录:闽侯县公安局提取笔录;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华违反国家禁毒法规,三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9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6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四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华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华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世生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林华、江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闽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