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林华光,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巷**号。1996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3年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华光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惠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华光的儿子借款给被害人张某某后,便委托其叔叔林建权(己判刑)向张某某追讨借款。2014年5月29日晚,林建权和张某某约好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街**银行附近商谈此事。当晚23时许,林建权携带两把菜刀和张某某先后到达此地,双方见面后就借款一事发生争吵和互殴,此时林华光携带一把水果刀赶到现场参与斗殴,并持水果刀捅刺张某某的胸部致张流血倒地,后驾摩托车与林建权一起逃离现场,张某某受伤后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尖刀)刺戳右胸部外侧致肝脏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8年11月14日,民警在惠东县稔山镇抓获被告人林华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华光无视国法,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华光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潘勇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华光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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