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林华勇,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华勇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上,被告人林华勇酒后进入到中国生物上杭血浆站大楼内,在二楼坐台抽屉处盗得一部手机,尔后到一楼 “血浆管理部”再次实施盗窃时,随意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一张纸扔到桌子上,引起火灾,造成办公室内电脑、打印机、桌椅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火灾现场损失11338元。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林华勇主动到上杭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巫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2. 被告人林华勇的供述与辩解;3. 上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4.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华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华勇故意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华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华勇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华勇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武
检察官助理:邱建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林华勇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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