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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发兵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0〕Z592号

被告人林发兵,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镇**村**组**号附**号,住址重庆市江津区**镇**小区**单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5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发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重庆联佳律师事务所叶波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发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许,吸毒人员郑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林发兵购买200元钱的毒品,双方约定在重庆市江津区**镇**小区第二入口巷道进去的楼梯间交易。随后被告人林发兵来到重庆市江津区**镇**小区第二入口巷道进去的楼梯间将毒品贩卖给郑某某,交易完成后离开时二人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吸毒人员郑某某身上查获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袋封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0.2克)、一颗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0.08克)和一部OPPO牌手机,从被告人林发兵身上查获毒资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一部华为牌手机。经称量,被告人林发兵贩卖给郑某某的毒品共计0.28克。

被告人林发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证照片;

2.户籍资料、前科材料、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发兵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检验报告;

6.搜查、扣押、提取、称量、检材提取、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发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发兵违反国家对毒品的强制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0.28克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发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发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五十六条,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发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发兵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丽娜

检察官助理 李丽霞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林发兵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一页,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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