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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发风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林发风,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2197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单元(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路**号**座**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发风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日、2019年2月10日、2019年4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发风担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公司房产**,负责房产报备和税费缴纳。2011年11月25日,**公司因公司发展需要向孙某某购买其位于福州市晋安区**镇**号的别墅,后**公司安排被告人林发风负责办理该处房产过户的报备、缴纳税费等业务。2011年12月5日,被告人林发风以办理**公司购买**整座买卖双方税费缴纳的名义,向**公司申请预税款人民币558000元,后**公司经审核,同意了林发风的请款要求,由财务张某甲向林发风转款人民币558000元用于办理房产过户的税费缴纳。后林发风没有将这笔税费用于缴税,而用于个人消费和使用。经**公司催款后仍不归还或按要求缴款,2013年12月,被告人林发风从公司离职。被告人林发风于2018年8月30日被抓获归案后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说明函、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劳动合同、员工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工资流水、房产权属转移纳税申报表、请款单、个人电子转账凭证、税费滞纳金计算单、税收完税证明、涉税证明、办证联、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房屋交易相关材料、全国人口基本信息、辨认照片等书证材料;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谢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发风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海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闽海财审字(2019)第021号专项审计报告;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发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钱款人民币55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中

代理检察员:郑定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发风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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