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林合云,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闽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合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林合云在闽侯县青口镇幸福村组织民间标会,由其担任会头,组织林某卯、林某辰、林某午、薛某某、林某巳、程某某、林某未、刘某某、方某乙、林某申、谢某某、唐某某、蔡某某、严某某、方某甲、林某乙、林某壬、林某癸、蓝某某、林某子、张奇容、吴某乙、林某丑、林某寅、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黄某甲、施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黄某乙、林某戊、吴某甲、林某己、林某庚、庄某某、林某辛等人为会员,先后组织了9期民间标会(其中2期500元的标会,7期1000元的标会)吸收公众存款。经福建宏友会计事务所审计认定,被告人林合云组织的9期标会累计吸收会款金额为人民币38293152元。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林合云在福清市新厝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互助会会单、福建宏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林某乙、陈某某、黄某甲、施某某、林某丙、林某丁、黄某乙、林某戊、吴某甲、林某己、林某庚、庄某某、林某辛、严某某、方某甲、林某乙、林某壬、林某癸、蓝某某、林某子、张某某59560)、吴某乙、林某丑、林某寅、林某卯、林某辰、林某巳、程某某、林某午、方某乙、林某未、刘某某、林某申、薛某某、谢某某、唐某某、蔡某某、林东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合云的供述与辩解;
4.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合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38293152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合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品雪
2020年1月10日
附注:
被告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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