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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和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挪用资金等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林和狮,男,1953年**月**日出生,香港身份证号R05****,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H039*******,汉族,初中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现住福建省石狮市**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18年3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和狮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将该案报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1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9日成立,后于2014年6月30日在香港H股上市,2019年8月23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集团有限公司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者之一,成立之初**集团有限公司占股61.92%、2015年10月27日变更为占股62.02%,2016年6月17日变更为占股40.87%。被告人林和狮、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已殁)均系**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

2014年以来,被告人林和狮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分管财务。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和狮为了虚增上市公司营业额及套取上市公司融资款项,指使公司业务人员与供应商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事宜,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方价税合计5%-10%开票费不等的方式,让福建、广东、河北、河南、江苏等省市16家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84264191.0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5833258.75元,上述税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具体供应商开票情况详见附表)

二、挪用资金

2014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和狮利用担任**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分管财务的职务便利,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募集后回流至公司的部分融资款,以个人借款的名义,挪用于归还其个人贷款、贷款利息、个人信用卡以及其个人经营的房地产公司等营利活动。截至案发时被告人林和狮尚有人民币30899956.86元未归还**股份有限公司。案发后,林和狮已归还公司全部挪用的资金。

三、故意销毁会计凭证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林和狮指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将2006年至2016年6月30日间记录公司所有资金来往、经财务人员逐级审批入账的原始记账凭证等运至石狮市**垃圾场焚烧掉。经审计,2015年度及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记账凭证数量共计943张,借方金额共计119558829546.21元,贷方金额共计11955882954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港澳居民往来通行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和狮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征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提取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和狮让他人为自己所在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挪用资金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和狮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冰冰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和狮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十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供应商开票情况表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表:

供应商开票情况单位:元__序号_供应商(开票方)_开票金额_抵扣税款金额__1_佛山市****有限公司_1800658_261634.07__2_广州市****有限公司_855644.66_124324.45__3_广州****有限公司_6048650_878863.63__4_温州市****有限公司_1600055_232486.63__5_平顶山市****有限公司_813700.8_118230.03__6_平顶山****有限公司_9206299.14_1337667.41__7_尉氏县****有限公司_107518906.4_15622405.18__8_尉氏县****有限公司_90970098.9_13217877.56__9_尉氏县****有限公司_34193120_4968231.65__10_尉氏县****有限公司_56420065.5_8197787.46__11_尉氏县****有限公司_65319192_9490822.44__12_深泽县****有限公司_1956000.7_284205.22__13_甘肃****有限公司_2063099.94_299766.66__14_江苏****有限公司_1000230_145332.57__15_嘉兴市****有限公司_3298470_479264.87__16_桐乡市****有限公司_1200000_174358.92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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