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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哲永、朱信里等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二部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林哲永(曾用名林建永),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湖北省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12月2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信里,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巷**号。因吸毒,于2010年6月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湖北省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12月2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纯浩,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2月21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1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恩毓,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镇**村**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1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5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章魁美,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因吸毒,于2012年9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年12月12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永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赛凡(曾用名徐载武),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2********,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巷**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同月22日经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永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哲永、朱信里、谢纯浩、谢恩毓、章魁美、徐赛凡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4日、17日、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3月6日将该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林哲永经被告人朱信里介绍、联系,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以先支付27000元(以人民币计,下同)毒资、其余部分延期支付的方式,向王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购得25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上述27000元毒资中有7000元系被告人朱信里出借。之后,被告人林哲永又经被告人朱信里介绍或应被告人谢纯浩等人的要求,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但因后续毒资不能支付完毕,经王某甲多次催讨,被告人林哲永在被告人朱信里的帮助下,将其中100余克甲基苯丙胺退还给王某甲。

被告人林哲永、朱信里、谢纯浩等人的具体贩毒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林哲永、朱信里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3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林哲永经被告人朱信里介绍,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三角红绿灯旁,将1包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叶某某。同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林哲永又经被告人朱信里介绍,将1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某。

(二)被告人林哲永、谢纯浩、谢恩毓、徐赛凡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1月1日15时许、2月9日21时许,谢某某联系被告人谢纯浩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分别支付毒资800元、1000元。被告人谢纯浩又向被告人林哲永购买,并通过微信分别支付毒资700元、800元。被告人林哲永取得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三角一祠堂附近,而后将藏毒地点拍照发送给被告人谢纯浩。被告人谢纯浩又将照片转发给谢某某,由谢某某到该处取走毒品。

2.2019年1月22日16时许、1月23日23时许、1月24日15时许,1月28日10时许、1月31日0时许、3月31日16时许、4月9日22时许,被告人谢恩毓联系被告人谢纯浩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分别支付毒资800元、700元、800元、500元、750元、500元、500元。被告人谢纯浩又向被告人林哲永购买,并通过微信将毒资支付给被告人林哲永。被告人林哲永取得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三角一祠堂附近,而后将藏毒地点拍照发送给被告人谢纯浩。被告人谢纯浩又转发给被告人谢恩毓。被告人谢恩毓根据照片所示取得毒品又予以贩卖。

同年8月14日晚上,徐某甲联系被告人徐赛凡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500元。被告人徐赛凡又向被告人谢恩毓购买,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000元。被告人谢恩毓又向被告人谢纯浩购买,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00元。被告人谢纯浩又向被告人林哲永购买,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500元。被告人林哲永取得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三角一祠堂附近,并将藏毒地点拍照发送给被告人谢纯浩。经被告人谢纯浩、谢恩毓层层转发照片,后徐某甲到该处取走毒品。

3.2019年2月10日0时许、2月17日21时许、2月19日20时许、2月26日20时许、3月8日13时许、3月9日18时许,徐某乙联系被告人谢纯浩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分别支付毒资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400元、400元。被告人谢纯浩又向被告人林哲永购买,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被告人林哲永取得毒资后,将毒品藏匿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罗浮三角一祠堂附近,而后将藏毒地点拍照发送给被告人谢纯浩。被告人谢纯浩又转发给徐某乙,由徐某乙到该处取走毒品。

(三)被告人林哲永、章魁美贩卖毒品事实

2019年10月14日下午,林某某联系被告人章魁美购买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200元。被告人章魁美又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200元。李某某又向被告人林哲永购买,并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2000元。后被告人林哲永在永嘉县瓯北街道某某大酒店附近的巷子里将2包合计约1.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取得毒品后,在乐清市柳市镇教育路附近将该2包毒品贩卖给被告人章魁美。被告人章魁美取得毒品后,又将该毒品贩卖给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子秤、铲子;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全省旅馆住宿人员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林某某、徐某甲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哲永、朱信里、谢纯浩、谢恩毓、章魁美、徐赛凡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内提取的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哲永、朱信里、谢纯浩、谢恩毓、章魁美、徐赛凡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林哲永、朱信里贩卖毒品数量大;被告人谢纯浩、谢恩毓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章魁美、徐赛凡贩卖少量毒品,被告人林哲永、朱信里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被告人谢纯浩、谢恩毓、章魁美、徐赛凡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恩毓、徐赛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信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项秉忠

检察官助理  陈溶溶

2020年6月7

                                      

附件:1.被告人林哲永、朱信里、谢纯浩、谢恩毓、章魁美、徐赛凡现羁押在永嘉县看守所

2.光盘18张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电子称、自制铲子、2部手机保管于温州市涉案财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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