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林园松,化名“王斌”、“卓斌”,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吸毒,于2019年6月13日被岳池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岳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园松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4日)。被告人林园松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5月17日期间,被告人林园松通过其手机1888176****使用微信号WB-999****(微信昵称:B某某)搜索并添加被害人曹某某微信号YY1****(微信昵称:丫某某)为好友。被告人林园松遂以姓名为“王斌”的虚假身份,虚构其在南充**文化传媒公司入股需要资金、其车子抵押取车需要钱、其在南充**文化传媒公司拓展业务需要钱、其与人签合同需要钱、其到重庆当老师授课需要钱签合同、其酒驾要被岳池县公安局拘留需要钱取出来、其为保住南充**文化传媒公司的工作和股份需要钱、其还房贷需要钱等事实,在其毫无偿还借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向被害人曹某某借款为由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共计骗取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980265.00元,用于其吸食毒品、网络赌博等,大肆进行挥霍。
2018年11月22日19时43分许,被害人曹某某在微信聊天时问被告人林园松发给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人为林园松)是否其本人的,为何名字不一样?被告人林园松谎称其支付宝是绑定的他人的卡。2019年4月27日16时56分许,被害人曹某某在微信聊天时要求被告人林园松将其身份证发给自己,被告人林园松以被害人曹某某不转5000元就不发身份证为由而予以拒发。2019年4月29日22时38许,被害人曹某某在微信聊天时再次要求被告人林园松将其身份证拍照发过来,2019年4月30日2时2分许,被告人林园松通过微信以“王斌”的名义发给被害人曹某某证明其真实姓名为“王斌”的虚假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图片一张。2019年5月16日12时7分许,被害人曹某某在微信聊天时要求与被告人林园松见面商谈还款事宜,被告人林园松以各种理由拒不见面。2019年5月16日14时40分许,被害人曹某某在微信聊天时要求被告人林园松将其真实身份证发给自己,以核实其真实身份。被告人林园松未将其真实的身份证发给被害人曹某某。2019年5月16日15时48分许,被害人曹某某在微信聊天时又要求被告人林园松将其真实身份证发给自己,被告人林园松以忙为由拒发其身份证。2019年5月16日18时6分许,被害人曹某某在微信聊天时继续要求被告人林园松将其真实身份证发给自己,被告人林园松以身份证未带在身上,正忙于工作为由拒发其身份证。2019年5月16日22时4分许,被告人林园松在被害人曹某某多次催促下,通过微信以“卓斌”的名义发给被害人曹某某证明其真实姓名为“卓斌”的虚假身份信息的身份证图片一张。2019年5月16日22时19分许,被害人曹某某收到被告人林园松发来的名为“卓斌”的身份证图片时,问被告人林园松发来的身份证是否是其真实的身份证,被告人林园松谎称其发来的身份证是真实的。被害人曹某某感觉受骗后,于2019年5月17日15时46分到岳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林园松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园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园松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长乐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园松现羁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2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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