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林国安,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南安市**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国安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国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起,被告人林国安从吴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六合彩”赌博网站账号后,提供分公司账号vs570b下的代理账号cha668、cha6688、“直属会员”给石某某(已判决)并接受六合彩投注。石某某通过代理账号及下设的会员账号,接受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庞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经查,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林国安共接受赌博投注人民币1312010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林国安在其近亲属林某某的陪同下到南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六合彩网站统计表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国安及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国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安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国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国安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莹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林国安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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