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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国珍盗窃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林国珍,曾用名:辛国珍,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12月19日被原莆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25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2年4月12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3月14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3月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因疫情防控需要,同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因再次盗窃,于2020年5月1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国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国珍到秀屿区**镇**小区门口,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轻型普通货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林国珍将盗得的闽******轻型普通货车藏匿在涵港大道旁辅道内后。之后,被告人林国珍又到秀屿区**镇**,将被害人欧某某和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110元。被告人林国珍将盗得的闽******二轮摩托车藏匿此路边后,其再次到秀屿区**镇**镇政府往**方向的一栋民房楼下,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茶庄门口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盗窃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0元。后被告人林国珍将盗得的闽******摩托车藏匿在**镇**小区。

2、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早上6时许,被告人林国珍到秀屿区**镇**村**小学旁的一栋民房楼下,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72元。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上年8时许,被告人林国珍到秀屿区**镇**广场**号楼下,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该车经秀屿区发改局确认已超过使用年限,价格无法认定。

4、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早上7时许,被告人林国珍到秀屿区**镇**街,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盗走,并藏匿在笏石镇下郑村涵港大道辅道内。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800元。

5、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10时许,被告人林国珍到秀屿区**镇**附近,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小货车盗走,并藏匿在**镇**小区**道内。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0元。

6、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林国珍到秀屿区**镇秀屿工商局附近,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为闽******的黑色轿车打开,但未盗得财物。

被告人林国珍于2020年3月19日在秀屿区**镇**小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林国珍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国珍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国珍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国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国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晶晶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国珍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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