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林国辉,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3********,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013年8月、2014年7月、2016年9月、2019年1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七个月、八个月、九个月、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国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2时许,被告人林国辉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策划后,到福清市玉屏街道后埔街魅力有约美容尊享会所,趁无人之时,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前台的苹果7手机一部、华为畅享8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并销赃获利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林国辉分得人民币500元,已挥霍一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二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3106元。
被告人林国辉于2020年7月4日在三明市永安监狱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订单详情截图、监控截图指认照片;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国辉的供述、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0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国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国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国辉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国辉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检察官助理:黄晨
2020年9月27日
附注:
1.被告人林国辉现监视居住于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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