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国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曾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2年5月13日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8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莆田海关缉私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国香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莆田海关缉私分局于2019年10月29日重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4月间,同案犯邱某甲(已判决)前往浙江省温州市购买“浙苍机888”货船。同年7月间,被告人林国香到宁德市福安市某修理厂查看正在维修的“浙苍机888”货船,与同案犯邱某甲雇佣的船长同案犯邱某乙(已判决)及其他船员见面并交待开船事宜;同月14日,被告人林国香通过林某甲帐户向同案犯邱某甲汇款人民币30万元。同年7月20日,同案犯邱某甲指使同案犯邱某乙带领邱某丙、张某某等8名船员驾驶“浙苍机888”货船,从福安市出海驶往马达加斯加海域。同年8月18日始,同案犯邱某乙等人驾驶“浙苍机888”货船在东经50°5′南纬15°45′海域陆续接驳由同案人许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小船运送至该海域的木材,直至同年10月7日,同案犯邱某乙等人驾驶载有木材的该货船返航。“浙苍机888”货船从出发至返航期间,被告人林国香、同案犯邱某甲分别多次与该货船上卫星电话进行联系,指挥邱某乙并询问该货船所在位置等情况。同年11月7日晚,“浙苍机888”货船行至东经119°18′、北纬25°21'莆田市兴化湾海域时,被告人林国香指使“闽宁德货0690”船和“石城618”船从该货船上过驳木材直至次日黎明暂停。其间,被告人林国香登上“石城618”船,并安排其朋友林某甲、郑某甲登上“闽宁德货0690”船分别指挥和帮助过驳木材。过驳暂停后,被告人林国香随“闽宁德货0690”船返回石城码头。2013年11月8日晚,“浙苍机888”货船继续向“闽宁德货0690”船和“石城618”船过驳木材时,“浙苍机888”货船和“闽宁德货0690”船被福建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一支队查获,“石城618”船接驳木材后行驶至莆田市石城码头被莆田市边防武警查获。经鉴定,上述木材共计3394根,其中225根为卢氏黑黄檀木材(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商品),重量计20.8043吨,价值人民币517.1949万元;3169根为马达加斯加紫檀木材,重量计334.1557吨,价值人民币5780.8936万元。经计核,上述马达加斯加紫植木材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346.536541万元,核定偷逃税款计人民币565.04975万元。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林国香在莆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卢氏黑黄檀木材、马达加斯加紫檀木材、作案工具浙苍机888号船舶、闽宁德货0690号船舶等物证;
2.书证: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手机通话清单、银行帐户明细、理货报告、称重计量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林某乙、许某某、林某甲、林某丙、郑某乙、毛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国香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关核定证明书、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走私犯罪,仍然伙同他人为走私犯罪提供资金和运输方便,共走私珍稀植物卢氏黑黄檀木材225根入境,价值共计人民币517.1949万元,情节严重;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65.04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国香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林国香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宇
代理检察员:杨 奕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国香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39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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