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065号
被告人林坤贤,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编号0470****,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大道**区**栋**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坤贤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林坤贤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林坤贤在担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代理经理期间,在办理职工主动申请离职、**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职工死亡补助和救济、工伤保险补助等事务时,利用其负责管理人事关系和薪酬福利、处理劳资关系和人员辞退以及申请、审批、发放奖金和补偿金等职务之便,并利用**公司相关台湾籍负责人不熟悉大陆相关法律规定的机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借口、错误引征法律法规规定,以多种名义向**公司申请拨付各种补偿金、补助金等款项,并在收取上述款项现金后,除小部分给付给相关职工外,将大部分款项据为己有,具体分述如下:
一、在职工刘某某、陈某甲、许某甲、邓某某、梁某甲、吴某甲、樊某某、李某某、陈某乙、余某甲、谢某甲、罗某甲、陈某丙、黄某某、彭某甲、陈某丁、唐某某、梁某乙、叶某甲、余某乙、陈某戊、陈某已、林某某、董某某等24人主动申请离职时,被告人林坤贤故意隐瞒上述人员主动申请离职的真相,以**公司与上述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公司申领上述人员名义的经济补偿金现金共计人民币711525元并全部据为己有。
二、在办理**公司解除与职工方某某、赖某某、罗某乙、金某某、罗某丙、余某丙、彭某乙、张某某、吴某乙、汤某某、银某某、曾某某、许某乙、钟某甲、谢某乙等15人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申请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被告人林坤贤以隐瞒方伟为试用期职工、不用支付补偿款的事实,伪造职工罗某乙和金某某的入职时间和多报上述其他职工经济补偿金数额等手段,虚增经济补偿金数额,并在**公司拨付上述经济补偿金后,以将小部分经济补偿金支付给相应职工、大部分占为己有的方式骗取并侵吞**公司拨付的现金共计人民币705515元。
三、被告人林坤贤隐瞒职工叶某乙、钟某乙未从**公司离职的真相,虚构**公司与其二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向**公司申请上述二人名义的经济补偿金现金共计人民币91383元并全部占为己有。
四、在办理已故职工欧某某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领时,被告人林坤贤虚增补偿事项和补偿月数,向**公司申领上述款项现金人民币共计123240元,后支付给欧某某家属现金人民币51350元,骗取并侵吞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71890元。
五、在办理职工舒某某退休返聘时,被告人林坤贤以支付退休金的名义向**公司申领退休补偿金现金人民币62343元,后明知依据法律规定不应由**公司向舒某某支付上述退休补偿金的情况下,仍未将上述款项退还**公司,而是全部据为己有。
六、在办理工伤致残职工赵某某和许某乙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申领时,被告人林坤贤在上述两名职工的劳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虚构补偿依据,以由**公司先行向职工许某乙支付伤残补助金和所谓的“伤残医药补助费”等费用,以及先行向职工赵某某支付补助金为由,分别向**公司申领现金人民币94462.48元和156134元,并在职工许某乙离职时,仅向其支付医药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28741.58元,且在职工赵某某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未将上述款项退还**公司,而是将余款现金共计人民币221854.90元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林坤贤采取上述手段,骗取、侵吞**公司钱财共计人民币1864510.90元。
2019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在广州白云机场抓获被告人林坤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坤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坤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坤贤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光盘2份。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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