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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培华盗窃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林培华,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68********,汉族,无文化,四川省资中县人,农民,住资中县**镇**村**组**号。1998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8年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培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培华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早上,被告人林培华为实施扒窃在威远县严陵镇老车站搭乘威远至连界的客车,为了寻找扒窃目标,多次往返威远、连界两地。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林培华在搭乘威远至连界镇的客车上,利用自制刀片将被害人付某某上衣割烂,扒得2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培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培华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林培华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学峰

2020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林培华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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