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培汪贩卖毒品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林培汪,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3年12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12月19日经本院批捕逮捕,1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培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时许,被告人林培汪通过电话联系以2500元向黄某某贩卖毒品“K粉”3小包,林培汪携带毒品从东莞到本市白云区同德街皇圣大酒店停车场处,交付毒品、收取毒资后被民警抓获,并被民警缴获林培汪贩卖的透明固体状毒品3小包、毒资现金人民币1000元及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1台。经称量、检验,上述林培汪贩卖的透明固体状毒品3小包,共净重2.93克,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林培汪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称量取样、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培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培汪贩卖少量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培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林培汪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林培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林培汪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冠兰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林培汪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缴获的透明固体状毒品3包,净重2.93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