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林培铃,曾用名林清平,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城阳镇**村**村**号。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清远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请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复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林培铃得知同案人叶某某(已判决)可以进口二手汽车配件的信息后,遂以每板人民币1.5-1.8万元的价格向从事汽车配件经营的商户承揽进口二手汽车配件。被告人林培铃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组织二手汽车配件货源后,交给叶某某指定的货运场地、并将货物信息发送给叶某某。叶某某负责将货物运输入境后,通知被告人林培铃收货。被告人林培铃在广州的物流场接收叶某某进口的二手汽车配件后、向上述商户收取进口费用后将通关费交给叶某某。
2016年8月,被告人林培铃将包括发动机在内的二手汽车配件等货物交给叶某某进口,叶某某通过杨某某、朱某某(均已判决)将货物走私入境后运输回广州的途中,被广州海关缉私局在云南省永平县博南镇永平收费站附件查获。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检验认定,上述货物中二手汽车配件(毛重)57.78吨,为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该批货物中的17台汽车发动机,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检验认证,为未经使用的德国戴姆勒柴油发动机,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0679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清远海关缉私分局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木箱照片、永平永利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清单、黄埔海关提供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出境载货清单、发票、装箱单、过境全程动态跟踪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马某某、徐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岑某某、卜某某、曹某某、欧阳某某、赵某某、杨某甲、罗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缪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刘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丁某某、赵某某、左某某、张某乙、林某某、胡某某、朱某某、卢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培铃的供述与辩解;
4.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检验证书、广州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7.微信通信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培铃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货物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6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