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夏故意伤害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699号 

   被告人林夏,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苍南县**镇**号。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7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林夏因琐事在灵溪镇玉苍路聚乐坊酒吧与章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林夏殴打章某某致其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章某某左眼眶下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谢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林夏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7.电子证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夏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伤害,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夏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换押证、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