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林奉云,男,195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3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屏边县,住屏边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5日被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屏边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屏边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屏边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奉云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林奉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砍伐位于屏边县**乡**村委会**村大长地和**村大坡处的林木,两地所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计121.5001立方米,数量巨大,
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林奉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向郑某某购买的位于屏边县**乡**村委会**村大长地处的一片退耕还林桤木,所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经鉴定林奉云在该地所砍伐林木面积为7.5927立方米,林木树种为桤木,林木数量为298株,林木材积为活立木(蓄积)44.428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24.4356立方米。经屏边县价格中心认定,林奉云在该地所砍伐林木在价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批发(批量)价格为3543元。
2.2019年6月左右,林奉云向屏边县**乡**村委会**村的多户村民购买了位于**村委会**村大坡处的火烧杉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的的火烧杉木砍伐后运走出售。经鉴定林奉云在该地所砍伐林木面积为15.61亩,林木树种为杉木,林木数量为4668株,所砍伐杉木活立木(蓄积)77.071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为64.3625立方米。经屏边县价格中心认定,林奉云在**村大坡处所砍伐林木在价值鉴定基准日的市场批发(批量)价格为80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一把。
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等。
3.证人证言:郑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奉云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奉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奉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屏边县**乡**村委会**村大长地和**村大坡处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奉云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春奕
代理检察员:吴景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作案工具油锯一把随案移送屏边县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共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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