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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威劲诈骗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林威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号**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威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林威劲以虚构“二手手机回收”、“抢购茅台”项目骗取被害人倪某某投资。倪某某信以为真,在福州市台江区鳌港路万科金融港,用自己及女友的账户,通过扫描二维码、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人林威劲汇款。经统计,被害人倪某某被骗取资金128769.85元人民币(币种,下同)。

 2、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威劲以虚构“二手手机回收”、“抢购茅台”项目骗取被害人钟某某投资。钟某某信以为真,在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完美主义理发店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林威劲汇款。经统计,被害人钟某某被骗取资金为8735元。

3、2020年7月,被告人林威劲以虚构“抢购茅台”项目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投资。陈某某信以为真,在福州市连江县万家城市广场3号1811单元家中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人林威劲汇款。经统计,被害人陈某某被骗取资金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微信流水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倪某某、钟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威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被害人倪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威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项目骗取三人钱款,金额达人民币177504.8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威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苏珺珺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林威劲现羁在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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