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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子明寻衅滋事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林子明,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街**委**组。被告人林子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4日被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子明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林子明多次酒后到通化市****医院随意殴打、辱骂该医院医护人员,造成医护人员身体伤害,严重影响医院医疗秩序及医护人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1.2019年5月2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林子明酒后到通化市****医院门诊楼三楼消化呼吸科,让医生金某某为其检查耳朵,医生金某某明确告知林子明需要到五官科进行检查后,林子明无故在医院大声喧哗,并对医护人员进行辱骂,引起多名住院患者及家属的围观。随后医生金某某让林子明到保安室解决纠纷,林子明则用手抓住医生金某某的衣领,并用拳头殴打医生金某某两拳。

2.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林子明酒后到通化市****医院五官科,无故踢医生戴某某,并用拳头殴打医生戴某某的头部。

3.2019年某日,被告人林子明酒后到通化市****医院,以要拍X光片为由将医院护士徐某某拽住,护士徐某某告知其应到医院二楼拍片,林子明则对护士徐某某进行辱骂,并冲向徐某某欲对其进行殴打,后林子明被在场其他护士拦住劝走。

4.2019年某日,被告人林子明酒后到通化市****医院,以看病为由要求医生李某某为其做手术,在医生李某某告知其没有问题、不需要做手术后,林子明当场对医生李某某进行辱骂、恐吓,引起多名住院患者及家属的围观。

5.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林子明酒后到通化市****医院五官科,无故将五官科门玻璃砸碎,在值班医生戴某某开门观察时,林子明又无故对医生戴某某进行殴打,同时还辱骂其他在场医护人员。经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单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

2.证人龚某某、宁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子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化市二道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子明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子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子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伟琳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子明现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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