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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孝和、燕道伟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2162号 

被告人林孝和,男,1985年****日出生,其他证件号码z6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筲箕湾******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5月7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燕道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4月8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镇**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7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孝和、燕道伟、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乙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林孝和多次贩卖毒品冰毒(俗称甲基苯丙胺)给燕道伟、陈某甲吸食,燕道伟购买冰毒后又多次贩卖给陈某甲吸食,陈某甲购买冰毒后又贩卖给吸毒人员潘某某吸食。另外,林孝和还提供冰毒给陈某乙吸食,陈某乙则容留林孝和等人吸食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被告人林孝和五次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酒店贩卖毒品冰毒给燕道伟、陈某甲:其中,2019年5月底的一天贩卖冰毒给燕道伟,收取燕道伟500元现金;7月5日贩卖500元冰毒给燕道伟,通过微信收取燕道伟730元;7月21日贩卖毒品400元给燕道伟,通过微信收取燕道伟400元;7月30日贩卖冰毒1500元给燕道伟和陈某甲,通过微信收取燕道伟3000元、微信收取陈某甲500元。同年8月9日,燕道伟和陈某甲在民警控制下,通过微信向林孝和购买毒品,并由陈某甲微信支付2200元给林孝和,林孝和将毒品带至惠城区小金口**酒店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5小包疑似毒品,净重3.18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的疑似毒品5小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 被告人燕道伟三次在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酒店贩卖毒品冰毒给陈某甲:其中2019年7月5日,其微信收取陈某甲750元后,通过微信支付给林孝和730元购买毒品,后将毒品贩卖给陈某甲;7月21日,其微信收取陈某甲两笔转账共1000元后,通过微信支付给林孝和购买400元毒品,后将毒品贩卖给陈某甲;7月30日,陈某甲再次向燕道伟购买毒品,为了不让陈某甲知道其从中赚钱,其微信收取陈某甲3000元后转账给林孝和,并让陈某甲微信再支付500元给林孝和,向林孝和购买了1500元的毒品,后贩卖给陈某甲。

3.​ 被告人陈某甲两次贩卖毒品冰毒给潘某某吸食:其中,陈某甲于2019年7月21日向燕道伟购买1000元毒品自己吸食后,于7月22日微信收取潘某某1000元,并将剩余毒品贩卖给潘某某;7月30日,其微信支付3000元给燕道伟、微信支付500元给林孝和,向两人购买毒品,其自己吸食后,于8月3日收取潘某某微信转账3000元(其中2000元是毒资),将部分毒品贩卖给潘某某。同年8月8日晚,公安民警抓获陈某甲,并在其住处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街**公寓**房查获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08克)。经鉴定,上述缴获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 2019年7月间,被告人林孝和多次提供毒品冰毒给被告人陈某乙吸食,陈某乙则在其租住的深圳龙岗区**路**栋**房内多次容留林孝和、燕道伟吸食毒品冰毒。其中,同年7月23日凌晨容留林孝和、燕道伟一起吸食毒品冰毒,7月24日凌晨容留林孝和吸食毒品冰毒,7月28日凌晨容留林孝和、“黑某某”(未到案)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同年8月10日,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栋**房将陈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出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孝和、燕道伟、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孝和、燕道伟、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林孝和、燕道伟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林孝和、燕道伟、陈某甲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林孝和、燕道伟是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孝和、燕道伟、陈某甲、陈某乙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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