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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孝和故意杀人案)_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林孝和,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3********,瑶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孝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8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孝和与被害人林某甲系同村村民,二人多年前曾因琐事发生扭打,致林孝和腰部受伤,林孝和因此一直怀恨在心。2018年6月23日7时许,林孝和持锄头外出做农活时,在家门口偶遇林某甲,林孝和念及旧怨,顿生恼怒,遂持锄头朝林某甲的头部猛挖数下,致林某甲受伤倒地,当场死亡。林孝和见林某甲倒地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随后,林孝和被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鉴定,林某甲系被他人用钝器(如锄头类)打击头部后,致头面部裂创,头皮广泛性出血,额骨骨折,双侧颞顶部大面积粉碎性骨折,蛛网膜下腔广泛性出血,大脑额叶及右颞叶挫伤,颅前窝、颅中窝严重大面积粉碎性骨折,最终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照片)等;

2.书证--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蔡某某、林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等;

5.现场勘验等笔录;

6.被告人林孝和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孝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静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林孝和现羁押于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盘叁张;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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