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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宁、董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林宁,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号,现住都江堰市**镇**”小区****单元**号。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镇**北路**号,现住都江堰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宁、董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林宁、董某某经与购毒人员尹飞事前联系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000元后,驾车到都江堰市“领秀都江”小区门口,将净重1.68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尹飞,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挡获。

被告人林宁、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宁、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宁、董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数量为1.6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宁、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林宁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综合各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小兵

检察官助理:黄虎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宁、董某某现羁押于的成都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涉案款物扣押清单。

5.提讯证、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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