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林宇,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4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现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林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林宇通过李某某将身份信息和银行卡卖给被害人黄某某用于注册淘宝店铺流转资金。被告人林宇将两张银行卡给黄某某。其中一张为卡号62220314050********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另一张为卡号6230520690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20年6月21日黄某某朋友肖某某通过银行转账到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人民币(下币种同)145000元于用于资金周转。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林宇通过挂失银行卡的方法在位于仙游的中国工商银行莆田城内支行偷取走黄某某卡中100000元,2020年6月24日在泉州晋江一工商银行再次偷取现44997元。同日,被告人林宇同样以挂失银行卡的方法到中国农业银行莆田梅峰支行将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挂失并把黄某某存入卡内的81414元钱款盗转走。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林宇在南平市顺昌县一路边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林宇处扣押现金50780元、1张兴业银行卡、1张工商银行卡、1串貔貅手串、1部白色苹果11手机、1部黑色苹果11手机,现金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宇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641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林宇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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