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6〕445号
被告人林定标,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乡**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2日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1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623197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镇**路**号,在厦门市暂住湖里区**路**公寓**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定标、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被告人林定标、林某甲与牛某某、林某乙(均已判刑)合伙租用本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锦园村后英中路的一个店面作为赌场,在该店内摆放了一台八座“捕鱼机”、三台单人型“老虎机”供他人参赌,并向参赌人员收取赌资、兑换现金等。经鉴定,上列“老虎机”、“捕鱼机”均为赌博机。
2015年9月14日,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冲击检查时,当场抓获了牛某某,并缴获“捕鱼机”一台、“老虎机”三台、游戏代币585枚及“Iphone5”手机一台。被告人林定标、林某甲在被上网追逃期间,分别于2016年4月22日、2016年1月18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林定标、林某甲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老虎机”三台、“捕鱼机”一台、游戏代币585枚及“Iphone5”手机一台等物证;
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定标、林某甲及同案犯牛某某、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被告人林定标、林某甲和同案犯牛某某、林某乙及证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定标、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定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定标、林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6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林定标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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