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宜盗窃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林宜(曾用名林益,化名周澺林),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潜江市**镇**村**组**号。1984年因犯强奸罪被潜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1992年经审判监督程序,被潜江市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流氓罪、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四年零六个月,1995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0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2015年3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2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林宜江陵、潜江等地多次实施盗窃,盗窃车牌为鄂D****9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多用途乘用车)1辆、盗窃电动摩托车3辆、盗窃货车、铲车电瓶(蓄电池)14个,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4064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2月22日,林宜盗窃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监利县**镇**村**组自家门前的车牌号为鄂D****9的一辆白色长安牌面包车,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人民币27111元。

    2.2019年5月12日,林宜盗窃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潜江市**镇**村**组自家门前的一辆迪阳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265元。

    3.2019年9月5日,林宜盗窃被害人林某某江陵县**镇**路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850元。2020年1月,林宜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

    4.2019年11月12日,林宜盗窃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江陵县**小区的一辆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元。

    5.2019年12月4日凌晨,林宜驾驶车牌号为鄂D****9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来到江陵县**农场**路路边树林处,将李某甲停放在树林的铲车上的两个12V80Ah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76元。

    6.2019年12月4日凌晨,林宜驾驶车牌号为鄂D****9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来到江陵县**农场**路旁的一家沙场处,将张某某停放在沙场里的铲车上的两个12V70Ah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70元。

    7.2019年12月5日凌晨,林宜驾驶车牌号为鄂D****9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来到江陵县**镇**村**组处,将刘某乙货车上的两个12V105Ah骆驼牌电瓶偷走、将旁边荣某某货车上的一个12V105Ah骆驼牌电瓶也盗走,经鉴定,刘某乙被盗的两个电瓶价值人民币759元,荣某某被盗的一个电瓶价值人民币154元。

    8.2019年12月5日凌晨,林宜驾驶车牌号为鄂D****9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来到江陵县**镇**村**组处,将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货车上的一个12V45Ah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约人民币126元。

    9.2019年12月12日凌晨,林宜驾驶车牌号为鄂D****9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来到江陵县**镇**村**组处,将李某乙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两辆铲车上的四个12V90Ah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200元。

10.2019年12月12日凌晨,林宜驾驶车牌号为鄂D****9的白色长安牌面包车来到江陵县**镇**村**组处,将廖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铲车上的两个12V60Ah骆驼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为鄂D****9的长安面包车1辆、钢筋棍1支、液压钳1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继续盘问审批表、扣押物品清单、身份材料、(2006)石刑初字第27号、(2010)五刑初字第51号、(2017)鄂10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甲范某某、林某某陈述;4.江价认字[2020]2号、江价认字[2020]10号、江价认字[2020]12号、江价认字[2020]13号、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文)[2020]14号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林宜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宜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金梅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宜现羁押于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