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137号
被告人林家清,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江安县**镇**村**组**号。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8月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20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家清涉嫌盗窃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林家清在成都高新区南华巷万科金域名邸一期“鲜优果园”门口,趁被害人谢某某转身买水果之机,盗走谢某某放在推行的婴儿车推把挂袋内的一部华为P30 Pro手机,随后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11月19日,民警在成都市看守所外将被告人林家清挡获,林家清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家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家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家清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家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家清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林家清累犯、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林家清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2021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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