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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小婉、龙凤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605号

被告人林小婉,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2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吴某某,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凤艳,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龙凤艳、林小婉在广东省天河区长兴街岑村东街自己的租房内,明知他人利用“海星支付”、“GATE”等网络平台转移套现诈骗资金,为赚取高额利润,仍在上述平台以虚拟币买卖的形式帮助他人多次完成诈骗资金转移套现,累计金额约人民币14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聊天记录图片、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账单、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韩某某、董某某、缪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吴某某提出了被告人林小婉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合理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以交易结算等的方式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现均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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