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董伟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东县**镇**村**号。2014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决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3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小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东县**镇**村**。2018年3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伟平、林小明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董伟平伙同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在广州市黄埔区姬堂地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以及扑克等工具,组织参赌人员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二人又在同年年底、2019年年初,先后吸纳被告人林小明、同案人冯某某(已判决)成为股东,其后每次组织赌博后抽取的“水钱”由四人均分。同案人陈某某及被告人董伟平还安排同案人罗某某(已判决)负责发牌和抽水,同案人程某某(已判决)负责看场,同案人王某某(已判决)监督 “水钱”和发捧场费,同案人陈某某(已判决)煮饭及保管“水钱”,同案人赵某某(已判决)在外看风。另外,同案人陈某某、张某某(已判决)在现场放贷,每借出人民币1000元给赌客,就可从“水钱”中分得人民币50元“丁钱”。
2019年7月10日晚上,同案人冯某某、罗某某、程某某、 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及14名参赌人员在广州市黄埔区姬堂长庚二十七巷7号一楼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 公安人员现场缴获赌具扑克牌12副、桌子1张及赌资人民币 19050元,从赌客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11215元,从同案人罗某某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1350元,从同案人王某某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1300元,从同案人赵某某身上缴获赌资人民币1800元,并从各同案人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手机共7部。
被告人林小明、董伟平分别于2019年10月2日、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赌具、赌资等物证;2. 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及前科材料等书证;3. 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4. 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 5. 同案人供述及辨认笔录;6.赌博地点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伟平、林小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伟平、林小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林蔚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伟平、林小明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11册随案移送。
3.本案扣押的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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